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42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酒后回到家中见其儿子生病,便打电话给其前妻张某某,张某某挂断电话并不再接听,尹某某对此心存怨气,后尹某某携带钢管到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找张某某,张某某家中无人,尹某某便将张某某家大门跺坏强行进入张某某家中,采用脚跺、锄砸等手段将张某某家防盗门、屋内套间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张某某家损坏物品价值为3135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朱某某、靳某某、尹某甲的证言,现场照片,孟津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毁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尹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