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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498449-1。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明会,男,汉族,1971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498449-1。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明会,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汝阳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银刚,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217774-6。
住所地:汝阳县付店镇付店村。
法定代表人:毕新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安防公司)诉被告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炫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瑞安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会、委托代理人董明会、陈银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右炫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瑞安防公司诉称:2011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桃伴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总造价56.8万元,合同约定:“(二)工程款支付: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工程,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所组织的专家组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两个月内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八个月后付清”,并约定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后,原告依约进场进行施工,2011年8月底,被告预先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十万元整。该工程于2012年4月7日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专家组初步验收,于2013年11月通过洛阳市安监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专家组初步验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多次推脱,至今仍余46.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8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11.3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原告德瑞安防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尾矿库在线安全检测工程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6.8万元,违约金按照总造价20%计算。2、2012年4月7日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桃伴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专家验收意见一份。证明该工程于2012年4月7日经过专家组初步验收。3、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该工程基建完成时间为2013年6月,验收通过时间为2013年11月。4、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承诺于2014年年底支付剩余工程款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原告德瑞安防公司(乙方)与被告右炫矿业公司(甲方)就右炫矿业公司桃伴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工程签订《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第二条“系统总造价及其支付”:(一)系统总造价1、本监测系统一期工程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万元);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设计方案和功能要求(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二)工程款支付,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工程,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所组织的专家组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两个月内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八个月后付清。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通过洛阳市安监局的安全验收,按合同的20%计付违约金。
2011年8月底,被告右炫矿业公司预付原告德瑞安防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012年4月7日,双方组织初步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2013年12月30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意通过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桃伴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一期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9月28日,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向原告德瑞安防公司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我司欠贵公司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工程款,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于2014年底支付剩余工程款。特此保证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本院组织的质证中,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红对原告德瑞安防公司提交的合同书、验收报告真实性及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德瑞安防公司与被告右炫矿业公司签订的《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工程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该工程已通过验收,且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向原告出具有还款保证书,被告右炫矿业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第七条约定有违约金条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按照被告未能支付部分的20%计算违约金为93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68000元。
二、被告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36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原告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随本判决第一条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文  波
代理审判员 任  彦  锟
人民陪审员 潘  团  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