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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小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平,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平,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16时,被告人李小平驾驶豫C28Z12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载熊某某沿洛栾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屯部队道路交叉口北侧时,遇行人李某某在该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由于李小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加之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小型轿车前部与李某某肢体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平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小平所驾驶车辆的乘坐人熊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李小平在现场向出警民警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与李小平已达成和解,并对李小平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小平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洛阳殡仪馆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李小平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李小平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平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