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堋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堋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堋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堋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堋羊及其辩护人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堋羊酒后与其女朋友侯晓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堋羊强行将侯晓雅拉到其驾驶的豫D1D226长安面包车上欲回二人在经一路的租住处,在途中侯晓雅要求停车,并说“如果不停车,就跳车”,在此情况下王堋羊并没有停车,当车行驶至郏县郏宝路口西侧200米处时,侯晓雅将车门打开后跳下车,王堋羊即与他人将侯晓雅抬到面包车上拉至医院抢救,后侯晓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侯晓雅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王堋羊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1.2mg/100ml。
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王堋羊赔偿给被害人侯晓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王堋羊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堋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旭升、藏蕊蕾的证明,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郏)公(刑技)鉴(法医)字(2014)084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堋羊在侯晓雅要求停车,不然就跳车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而王堋羊由于过于自信认为侯晓雅不会跳车而未停车,致侯晓雅跳车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王堋羊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堋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王堋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堋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周自平
审判员  车顺超
审判员  张龙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国营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