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8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超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8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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