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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许峰与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雇员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张许峰,男,1988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正,男,1963年6月23日生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张许峰,男,1988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正,男,1963年6月23日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原隆,男,1974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超,男,1984年4月1日生。
原告张许峰与被告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雇员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许峰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许峰的委托代理人丁长顺,被告天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国正,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隆、李永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许峰诉称,2011年张许峰到天厦公司从事建筑工作。2013年3月11日下午张许峰在天厦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修理搅拌机时右手夹伤,造成右手拇指截断。出院后经平顶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无果。天厦公司为其工人在永安保险公司投有施工事故人身损害保险。天厦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互相推拖,拒不赔偿。请求:天厦公司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元,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
被告天厦公司辩称,张许峰诉称2011年到天厦公司及张许峰诉称2013年3月11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均属实。天厦公司已给张许峰医疗生活等费用125000元,该款应由永安保险公司支付。天厦公司翰林苑小区工程16号楼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投的有保险,在施工中如有事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依照天厦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张许峰的诉讼请求应由永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予理赔。事故发生后天厦公司和张许峰多次找永安保险公司理赔无果。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处理,维护天厦公司和张许峰的合法权益。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永安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案由是雇员损害责任纠纷,永安保险公司与张许峰为保险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永安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故应驳回张许峰对永安保险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张许峰到天厦公司从事建筑工作。2013年3月11日,张许峰在天厦公司承包的郏县龙城翰林苑施工工地16号楼修理搅拌机时不慎被钢丝夹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截断。后张许峰向郏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做出郏(人社)工伤认(2013)02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许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26日,张许峰向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张许峰该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9月18日,张许峰以私下调解达成共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2014年9月17日,天厦公司与张许峰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显示天厦公司已赔偿张许峰125000元。2014年11月21日张许峰以雇员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请求天厦公司、永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012年4月10日,天厦公司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限额为2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29日。保险合同中注明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述事实,有张许峰提供的保险单、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单,天厦公司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许峰在天厦公司务工期间受伤,郏县劳动局做出郏(人社)工伤认(2013)02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许峰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因此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军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许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刘银萍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晓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