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二镯,女,1964年12月29日生。 被告朱长天,男,1964年4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二镯、朱长天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日以被告贾二镯已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