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1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国,男1969年8月21日生。 被告李向阳,男,1990年5月18日生。 被告王秀叶,女,1957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建国、李向阳、王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