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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帅杰、严培珍、周序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6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帅杰,男,汉族,1990年06月24日生。 被告严培珍,女,汉族,1975年02月21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6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帅杰,男,汉族,1990年06月24日生。
被告严培珍,女,汉族,1975年02月21日生。
被告周序占,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帅杰、严培珍、周序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帅杰、严培珍、周序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