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47号 原告赵艳磊,女,32岁。 原告王某某,男,8岁。 原告赵某某,女,1岁。 原告王某某、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艳磊,女,32岁。系王某某、赵某某之母。 原告杨桂英,女,59岁。 原告王永宾,男,59岁。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四知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天福,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凯,该医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磊、王某某、赵某某、杨桂英、王永宾与被告四知堂中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赵艳磊、王某某、赵某某、杨桂英、王永宾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知堂中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赵艳磊、王某某、赵某某、杨桂英、王永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艳磊、王某某、赵某某、杨桂英、王永宾撤回对四知堂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艳磊、王某某、赵某某、杨桂英、王永宾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