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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中豫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蒙,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蒙,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耀武,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000元以上,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款现为4792960.75元,本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000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且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郏县,故该案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之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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