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蒙,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耀武,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000元以上,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款现为4792960.75元,本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000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且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郏县,故该案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之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中豫置业(河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