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3月6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4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