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清田,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攸清田与被上诉人贾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贾建新于2014年6月13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攸清田清偿欠款6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月11月10日作出(2014)滑城民初字第236号 民事判决,上诉人攸清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攸清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攸清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攸清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