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拴明,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剑锋,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拴明与被上诉人郝剑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郝剑锋于2014年1月3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拴明返还所扣郝剑锋的东风本田CRV晋EH6656车辆(车价197800元)及行车证、车内现金16000元及烟酒等财物(烟酒财物价值6000余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林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郭拴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拴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拴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拴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