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建国,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建国与被上诉人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州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林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苗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