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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苗建国与被上诉人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州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建国,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建国,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建国与被上诉人山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州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林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苗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