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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镇江市龙创炉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蓉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龙创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蓉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龙创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杨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陶堃,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绍棠,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与上诉人镇江市龙创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创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鑫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九鑫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2013年1月17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龙创公司向九鑫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3、龙创公司向九鑫公司支付合作经营期间的亏损16.50425万元;4、龙创公司支付九鑫公司货款7.00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九鑫公司、龙创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