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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泽,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维路,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以上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泽,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维路,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以上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