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住所地:安阳县。组织机构代码:17247641-9。 法定代表人韩书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汇鑫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8622492-9 。 负责人朱志宏,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7650366-8。 法定代表人付海峰,职务: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汇鑫分公司、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