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玉海,男,农民,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安阳先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军,男,农民,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玉海与被上诉人王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白玉海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27200元。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白玉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5月份,原告白玉海与被告王保军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由白玉海为王保军建造北屋二层楼房一座及门楼、围墙、厕所、影壁墙等。协议约定:1、北楼东西配房每平方米165元;2、王保军负责三通和浇墙、浇砖、支模板等,白玉海负责具体施工;3、一层主体竣工付白玉海工程款一万元,二层主体竣工付白玉海一万元,全部工程竣工后付清剩余工程施工款。协议签定后,白玉海组织人员为王保军建好了楼房,全部工程共280平方米,施工款共计46200元。王保军给付了白玉海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被告未付原告,白玉海多次找王保军追要未果。2014年1月4日晚,双方因拖欠工程款未付等发生纠纷并打架,王保军妻子刘艳霞受伤。2014年4月9日,经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为双方调解达成了协议:1、连同刘艳霞、王保军夫妇尚未付清给白玉海的盖房款不用再支付,再由白玉海赔偿刘艳霞、王保军夫妇肆仟元整(人民币)做为刘艳霞、王保军夫妇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2、双方不得就此事追究对方的行政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协议签订后,白玉海付清了王保军、刘艳霞赔偿款4000元。 原审认为:被告王保军欠原告白玉海建房施工款,因双方发生打架纠纷,经安阳县公安局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欠原告的部分施工款已经顶作了原告赔偿被告王保军和被告妻子刘艳霞的医疗费用等,调解协议已经签字生效并执行完毕。现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其建房施工款27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玉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白玉海负担。 白玉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下余工程款。请 求二审依法裁决。 王保军以原判正确进行了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王保军欠白玉海建房施工款,双方发生打架纠纷,经安阳县公安局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王保军欠白玉海的施工款已经顶作了白玉海赔偿王保军和王保军妻子刘艳霞的医疗费用等,调解协议已经签字生效并执行完毕。白玉海上诉称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白玉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