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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婷与被上诉人贾长江、原审被告史建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婷,女,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蔡红彬,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长江,男,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恩,大创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婷,女,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蔡红彬,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长江,男,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恩,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建哲,男,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崔婷与被上诉人贾长江、原审被告史建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长江请求判令崔婷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史建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崔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