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婷,女,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蔡红彬,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长江,男,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恩,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建哲,男,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崔婷与被上诉人贾长江、原审被告史建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长江请求判令崔婷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史建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崔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