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明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林路与东外环交叉口东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牛天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交警队院内(城郊)。 法定代表人钟军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云利,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白明喜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林州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林州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均系适格被告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裁令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驳回白明喜对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