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清海,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上诉人白清海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清海上诉称:其诉请撤销与山东省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内黄县农机管理局的协议属于侵权之诉,且该协议违背权利对等民法基本原则,不应依协议中约定由山东管辖而不立案,请求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清海与山东省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内黄县农机管理局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山东省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现白清海诉请撤销该协议,应按约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白清海的起诉并无不当。白清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