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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良、朱中叶、赵龙与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少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良,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中叶(又名朱芳),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 三上诉人共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少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良,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中叶(又名朱芳),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200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前进路152号。
法定代理人郭正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系郭某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丙艳,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系郭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东良、朱中叶、赵龙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东良及其与朱中叶、赵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江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自强
审 判 员  苏 斐
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巨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