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焕伟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换伟,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换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换伟,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换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换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4月26日20时38分,被告人赵换伟无证驾驶豫E2072Z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孟高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高平镇西街步步高超市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尚某某、尚某甲二人相撞,之后赵换伟驾车向西逃逸,途中又撞到同向行走的刘某某,最终造成尚某某重伤、尚某甲轻微伤、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赵换伟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尚某甲构成轻微伤。2014年4月27日16时,赵换伟到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2、被害人尚某甲、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4、滑县公安局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5、滑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及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7、被告人赵换伟的供述;8、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和赵换伟投案的书面证明;9、被告人赵换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换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换伟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换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赵换伟上诉称,其主动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换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关于上诉人赵换伟所持“其主动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对赵换伟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并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换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赵广红
审判员 邢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巨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