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师云,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景明,又名吕爱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师雲诉被告吕景明(又名吕爱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雲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景明(又名吕爱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雲诉称:原告系被告雇员,2013年春季原告在汤阴县仁和苑B区地下车库工地给被告做钢筋工,至今拖欠劳务费3260元,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260元。 被告吕景明(又名吕爱君)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欠到原告工资叁仟贰佰陆拾元(326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宝莲寺镇马官屯村委会身份证明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260元,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吕景明(又名吕爱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师雲劳务费人民币3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