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4-5号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2011)龙执字第324-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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