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7-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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