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19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符广玉,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振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艳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娣,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艳国,男,汉族。 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07)龙执字第1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艳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艳国在金融机构存款35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