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程贞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贞国,绰号鸡蛋,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贞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贞国,绰号鸡蛋,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贞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贞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东头神话KTV院内,将徐某某停放在院内车棚内的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拆解后,将电瓶卖给沿街收废品的,得赃款100多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564元。
2、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红玫瑰蛋糕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红玫瑰蛋糕房门上的U型锁剪断,进入该蛋糕房内实施盗窃,窃得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和500元左右现金。后将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得赃款6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2080元。
3、2014年7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贞国到位于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与铁东路交叉口的益民超市,用砖将超市卷帘门砸开,进入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及时发现,未来得及盗窃东西即仓皇逃离。
4、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铁道东边20米路南的金帝宴宾厅,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宴宾厅门上的U型锁剪断,进入饭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戴尔电脑主机一台、现金2500元、1条半金红红旗渠香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戴尔电脑主机的价格为330元、金红红旗渠香烟的价格为150元。
5、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与辅岩路交叉口南边300米路西的金彭电动三轮车门市,用钢筋钳剪断门市上的锁之后,进入该门市内盗窃,共盗窃2辆全新电动三轮车、4组电动三轮车电瓶和几百元现金(具体数目不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和电瓶的价格共计为8600元。
同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程贞国又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南段路西的红源烧烤自助火锅店,用钢筋钳将门上的U型锁剪断,进入该火锅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多元。
6、2014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贞国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南段的杏花春烟酒门市部,用钢筋钳剪断门市上的U型锁,进入该门市内盗取2盒方盒黄金叶大金圆香烟、1盒狮牌雪茄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为5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贞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贞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程贞国七次在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辅岩路等门市实施盗窃,共盗窃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脑主机等物品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4874元。具体如下:
(一)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东头的神话KTV院内,将徐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拆解后,将电瓶卖给沿街收废品的,得赃款100多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64元。
(二)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卜某某所开的红玫瑰蛋糕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红玫瑰蛋糕房门上的U型锁剪断,盗窃蛋糕房内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和500元左右现金。后将电动车销赃后得赃款6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
(三)2014年7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与铁东路交叉口李某某所开的益民超市,用砖将超市卷帘门砸开进入超市实施盗窃,因被及时发现未盗窃东西即逃走。
(四)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到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铁道东边20米路南王某某所开的金帝宴宾厅,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宴宾厅门上的U型锁剪断,盗窃饭店内戴尔电脑主机一台、现金2500元以及1条半金红红旗渠香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戴尔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30元、金红红旗渠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戴尔牌电脑主机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五)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贞国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与辅岩路交叉口南边300米路西冯某所开的金彭电动三轮车门市,用钢筋钳剪断门锁,盗窃该门市内2辆全新金彭牌电动三轮车、4组电动三轮车电瓶和几百元现金(具体数目不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和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8600元。案发后,2辆电动三轮车、4组电动三轮车电瓶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六)2014年7月29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程贞国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南段路西管某某所开的红源烧烤自助火锅店,用钢筋钳将门上的U型锁剪断,盗窃火锅店内现金100元。
(七)2014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贞国携带钢筋钳到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南段马某某所开的杏花春烟酒门市部,用钢筋钳剪断门市上的U型锁,盗窃该门市内2盒方盒黄金叶大金圆香烟、1盒狮牌雪茄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元。
另查明,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程贞国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程贞国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12点多,其在水冶镇一号路东头的神话KTV院内的车棚内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将该电动车拆解了,将电瓶卖给了沿街收废品的,卖了100多元。2014年7月23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水冶镇辅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边的红玫瑰蛋糕房,用钢筋钳剪断门上的U型锁,盗窃屋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和400多元现金,后在安钢附近将电动自行车以600元价格卖给了一个过路的人。2014年7月24日夜里,其在水冶镇铁东路益民超市,用砖头将超市门砸开,进入超市后发现有人从楼上下来,其没顾得上偷东西就跑了。2014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其到水冶镇一号路金帝宴宾厅,用钢筋钳剪断门锁,进屋盗窃了一台银白色电脑、2000多元现金和1条多红旗渠(金红)香烟。2014年7月29日凌晨0时左右,其在水冶镇人民路金彭电动三轮车专卖店,用钢筋钳剪断门锁,进入门市偷走2辆电动三轮车、4组电动三轮车电瓶和抽屉里的一些零钱。2014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其到水冶镇人民路南头的红源烧烤自助火锅店,用钢筋钳剪断门锁,从里面的一个钱箱里拿走了100多元现金。2014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其到水冶镇人民路南段的杏花春烟酒店,用钢筋钳剪断门锁,进屋后因为报警器响,其只偷了6盒黄金叶大金圆香烟和几盒雪茄烟就逃跑了。2014年7月31日中午2点左右,其和朋友侯某骑着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出门时被人认了出来,随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把自己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放在水冶镇一号路东头神话KTV院子的车棚里就上楼了,晚上23点左右,其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当时没有线索,也没有报案,电动车是2010年11月份花2000元买的。
2、被害人卜某某陈述:其在水冶镇辅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开一红玫瑰蛋糕房,2014年7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其到门市时发现玻璃大门虚关着,进到门市内发现放在屋内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和500元现金不见了,电动自行车是2013年花3000元买的。从监控上看是一个男子穿着雨衣,用撬杠撬开门进去的,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身材较胖。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在水冶镇一号路与铁东路交叉口开了一家益民超市。2014年7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超市楼上睡觉时,听到楼下超市的门有响动,其到楼下发现超市北边的卷闸门被打开了一半,玻璃门也碎了一扇,但是其没有看到人,其下来的及时,超市里没有丢什么东西,只是门被弄坏了。通过监控看到是个年轻男子,1米7左右个子,看起来比较结实。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在水冶镇一号路铁道东边20米路南开了一个金帝宴宾厅饭店。2014年7月27日早上9时许其到饭店开门时,发现大门没有锁,饭店内收银台上的电脑主机、抽屉里2500元现金和1条半红旗渠香烟被盗了,电脑主机是2008年购买的,购买时价格5000元左右,监控显示小偷为一名男性,身高约1.7米左右,体态中等。
5、被害人冯某陈述:其在水冶镇人民路与辅岩路交叉口南边300米路西开一金彭电动三轮车门市。2014年7月29日早上5时许,邻居到其家中,说其三轮车门市门开着,好像被盗了。其到现场后发现一扇门开着,门上的锁不见了。进屋发现被盗了2辆全新金彭牌电动三轮车、4组电动车电瓶、一个安美驰牌电动车充电器和几百元现金(都是零钱,具体数目不知道)。
6、被害人管某某陈述:其在水冶镇人民路南段路西开一红源烧烤自助火锅店。2014年7月29日早上8时30分许,其到门市上发现门锁被橇坏了,吧台上放着的钱箱被盗走了,里面有不到200元现金。监控上显示的被盗时间是凌晨2时40分左右。
7、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其在水冶镇人民路南段开一“杏花春”烟酒门市。2014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其接到电话说门市上的报警器报警,可能被盗了。其到门市上发现地上有散落的香烟,监控拍到小偷是用钢筋钳剪断门锁进入门市盗窃的。门市上被盗了一些香烟和40元现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甲证言证明:其在水冶镇人民路中段开一理发店,2014年7月29日早上5时10分许,其从理发店出来锻炼身体时发现邻居金彭三轮车专卖店门市开着一扇门,其到门口敲门没人回应,其就把三轮车门市的老板冯某叫来了,冯某到门市上一看说被盗了,冯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和程贞国是初中同学,2014年7月31日上午,其在程贞国家看见有2辆电动三轮车和几个电瓶,程贞国说花1500元钱买的,其觉得很便宜,有可能是程贞国偷的,但没有好意思再问。后程贞国让其开着一辆三轮带他去安阳,说要把三轮车送过去,刚从程贞国家出来没多远,程贞国说金彭电动车门市的老板在后面跟着,到段村路口时程贞国让其拐到了路边一个厂子里,其和程贞国就往玉米地里跑了,一会儿程贞国自己绕到那个厂子里,其没有去,一会儿其看到程贞国骑着那辆三轮车沿安林路往西北走了,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和一辆拉着警报的警车在追他。
(四)鉴定意见:证明本案中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774元。
(五)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证明:案发后2辆电动三轮车、4组电瓶及电脑主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六)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释放证明: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程贞国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七)户籍证明:被告人程贞国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7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其中1次未遂,6次既遂,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487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贞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贞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贞国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岩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田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