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李国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付平,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有与被告张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李国有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