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国有与张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李国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付平,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有与被告张付平买卖合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李国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付平,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有与被告张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李国有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