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28号 原告张怀庆,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广庆,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庆与被告李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怀庆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庆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怀庆撤回对被告李广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广庆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