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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魁与申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77号 原告王彦魁,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前街村249号。身份号码:410522199009107713。 被告申志祥,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14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77号
原告王彦魁,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前街村249号。身份号码:410522199009107713。
被告申志祥,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14号。身份号码:41052719870117983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组织机构代码:96810682-7。
负责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魁与被告申志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魁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魁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海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