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卢建国,男,1958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国正,男,1965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建国诉被告卢国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张颜彪、被告卢国正及委托代理人付会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建国诉称,1993年初,原告经村委会规划给原告宅院一处,该宅基南邻卢国正,北邻胡同,西邻卢建伟、东邻胡同。规划后原告按规划对自己的宅基进行管理使用。2011年时被告拉土并堆放在原被告共有的伙路上,以阻碍原告正常通行。当时由于被告所堆放的土堆仅占据了伙路的一边,并没有完全堵住出路,原告没有及时要求被告清除。而就在2013年春天被告将堆放在伙路上的土堆放平阻挡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无奈只有绕道进出。为此双方2013年11月份发生争执,并引起吵打。为避免出现过激的冲突,引起不必要的事件发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放在伙路上的土堆,并不得妨碍原告的通行。 被告卢国正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的伙路系被告的宅基地,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建国在庭审中举出证据土地登记册一份,该土地登记册显示,原告卢建国宅院长19.8米,宽14.1米,面积0.42亩。该宅院北邻胡同,东邻胡同,西邻卢建伟家,南邻被告卢国正家。被告卢国正在庭审中举出证据土地登记册一份,该土地登记册显示,被告卢国正宅院长12.4米,宽14.5米,面积0.27亩。该宅院北邻原告卢建国,东邻闲院,西邻卢国现家,南邻大街。两份土地登记册均是在1993年二月份制作,系同样的调查员和丈量员和审核人,均没有编号,均没有村委会印章和八里营乡政府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土地登记册和被告提交的土地登记册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名为相邻通行纠纷,但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卢国正宅院东面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卢建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