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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超与李宗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213号 申请人刘胜超,男,1982年7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宗民,男,1952年4月8日生。 申请人刘胜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213号
申请人刘胜超,男,1982年7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宗民,男,1952年4月8日生。
申请人刘胜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