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士睿,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2011年1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士睿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士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被害人牛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魏士睿,魏士睿利用牛某某想经销汽车的心理,向牛某某承诺:预先支付60000元保证金可以从其鹤壁东风风行汽车销售店内提取三辆东风风行汽车进行销售,待车辆出售后再补齐剩余车款。2013年8月22日,魏士睿给牛某某打电话要求牛某某支付60000元保证金,牛某某为尽快提车进行经营将30000元保证金按魏士睿要求转至其银行账户上。后牛某某要求提车时,魏士睿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9月份,牛某某发现魏士睿在鹤壁的汽车销售店已经关门,找不到魏士睿。 2、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魏士睿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车架号:LGJE3FE22CM135677的车辆做抵押,并将该车的合格证交给刘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处借款7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息八分,用款期限一个月。一个月后,魏士睿未按时归还借款,刘某某询问魏士睿用做抵押的车辆情况,魏士睿告知被害人该车在其门市展厅作样车。2013年8月份,刘某某到魏士睿租赁的滑县永强汽贸销售有限公司展厅内发现展厅停业,找不到魏士睿。同年12月,河南省滑县城关镇的董师找到刘某某称其已将魏士睿用做抵押合格证的车辆购买,要求刘某某归还该车合格证。经查:魏士睿于2013年5月3日之前已将车架号为LGJE3FE22CM135677的车辆卖给董师。魏士睿在借款期间归还16800元,剩余欠款53200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魏士睿共计诈骗二起,诈骗金额83200元。 3、2012年11月,魏士睿租赁了“滑县永强汽贸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展厅,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在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了“滑县永强汽贸销售有限公司轿车事业部”印章并使用。经查,“滑县永强汽贸销售有限公司轿车事业部”印章未在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魏士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0年10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于当日释放,期间,被羁押三个月11天。 上述事实,有1、永强汽贸门市汽车展厅外照片;2、被告人魏士睿户籍证明、汽车经销合作协议等;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魏士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士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士睿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核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士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但被告人魏士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滑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魏士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魏士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魏士睿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士睿退赔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刘某某人民币5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吕万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