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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国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爱国,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2008年9月8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滑县人民检察院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爱国,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2008年9月8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爱国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李某某(在逃)、杨某某(已判)伙同姚某某合谋,让姚某某用梁小凤的假名以和别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2012年7月14日,滑县王庄镇新集村人王某某(已判)通过王某甲(已判)介绍以三万元钱买得姚某某给自己儿子王某乙(已判)当媳妇。7月15日,姚某某试图逃离被发现后,被王某乙看守关在其家中。之后,被告人高爱国、王某甲与王某某、王某丙商议将姚某某卖给他人以挽回王某某的经济损失。2012年7月27日,高爱国等人通过路某某(已判)、赵某某(已判)、梁某某(已判)将姚某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浚县新镇镇焦行村的焦某某。2013年7月24日左右,姚某某从王某乙家中跳窗逃离时摔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爱国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爱国辩称:对王庄的我只是说媒了,他们去登记了,回来的时候说没有登记,那里没有人,我没有诈骗。当时我给别人当媒人,我没有和谁商量,路某某和王某某是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李某某(在逃)、杨某某(已判)伙同姚某某合谋,让姚某某用“梁小凤”的假名以和别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高爱国,高爱国以一外地女人想嫁到本地为由联系了王某甲(已判),通过王某甲介绍,王某某(已判)以三万元的价格买得姚某某给儿子王某乙(已判)当媳妇。同年7月15日,姚某某试图逃离被发现后,被王某乙关在家中看守。之后,王某某找到王王某甲要求退钱,王王某甲又找到高爱国,高爱国与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丙(已判)商议将姚某某再卖给他人以挽回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后高爱国找到了路某某(已判)。2012年7月24日,姚某某再次从王某乙家中跳窗逃跑时摔成重伤。2012年7月27日,高爱国等人通过路某某、赵某某(已判)、梁某某(已判)将姚某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浚县新镇镇焦行村的焦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爱国供述与辩解: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一个朋友李某某来我妹妹家找我,说有一个贵州的女人想在这找个婆家,我给本家一个侄子撮合了,没撮合成。我又给李某某介绍了滑县王庄镇新集的一家,我打电话告诉了王王某甲,后来成了。第二天王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这个女的想婆婆了让我去劝劝,停了一天我在丰庄见到了路某某,他能听懂贵州话,后来我领着路某某去过王王某甲家,意思是想让路某某听听那女的说话,看她想找哪个好嘞。
2.王某甲的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高爱国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外地的女的想嫁到我们这儿,让我给我王某乙捎个信,当天我和王某某、王某丙去丰庄找到高爱国,高爱国领着我们到庄头老三(李某某)家,老三和外地女的表姐说要3万元抚养费,第二天王某某将3万元给了外地女的及她表姐,外地女的在这跟王某乙住了一夜。第二天11点多,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那个外地女的一直要走,我就跟高爱国打电话让他过去,高爱国来到后将这个女的劝到了王某乙家,我觉得有点不对劲,就让高爱国把外地女的表姐叫过来领走,把钱退了,高爱国当时也答应了。又过了一、两天,高爱国把路庄一个什么领的领来了,跟我们说外地女的表姐走了,把钱也拿走了,只有让那个什么领的人把这个外地女的再找个家才能退王某某的钱,那个叫什么领的中间带了好几家来看这个外地女的,最后大屯一家人相中了,把她带走了。
3.路某某的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丰庄碰见高爱国和一个自称“郑州老三”的人,高爱国对我说他和老三从外地弄过来一个女的,以三万块钱卖给新集一个人家了,现在新集这个又不想要了,想让我帮这个外地女的找一家卖掉,我就同意了,然后高爱国就带着我去找新集王王某甲了。第一次见这个女孩她还没摔着,能正常行走,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见到这个外地女的时,她已经躺在床上了,新集这一家说她不小心摔了一下,中间我给这个女孩找了好几家,别人都因为这个女孩躺在床上不同意,直到我又通过赵某某和梁某某找到浚县新镇这一家,给了四万块钱把女孩从新集拉走了。
4.王某某的供述:我对高爱国说女孩不想在这过了,我们也没时间一直看着她,我们不要她了,让高爱国退钱,高爱国说四十来岁的那个女的联系不上了,我就让他把这个女孩再找个家卖了,到时把钱给我们,高爱国也同意了,然后他就找到了路东领,路东领经常给别人介绍媳妇,后来路东领就领着三、四家来看这个女的,卖给了浚县新镇大屯一家人家。
5.王某丙的供述:发现那个外地女的不是真心在这过,我哥王某某就找到王某甲要钱,王某甲说那个外地女的表姐走了,我哥就跟王某甲、高爱国商量把这个外地女的再找个家卖掉,挽回损失,高爱国又找到路某某来给这个外地女的找了有俩家,都没成,最后大屯这一家相中了这个外地女的,把她拉走了。
6.杨某某的供述:供述了自己和姚某某、李某某合谋在滑县王庄镇新集骗婚的经过。
7.姚某某的供述:供述了自己和杨某某、李某某合谋在滑县王庄镇新集骗婚及自己逃跑摔伤后再次被卖掉的经过。
8.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9.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材料。
10.抓获证明、被告人高爱国的户籍信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爱国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爱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前罪与后罪系同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爱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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