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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赛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赛斌,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赛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赛斌,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赛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赛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陶赛斌伪造其大伯陶某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E58522和一辆豫EHD391现代牌轿车行驶证,将行驶证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伪造成自己名字。然后于同年5月3日和5月13日分别将以上两辆轿车质押给被害人刘某某,两次从刘某某处共借款90000元人民币。一个月后,陶赛斌支付利息5400元人民币,后汽车租赁公司将两辆车拖回,借款到期,刘某某催要款项时发现已找不到陶赛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赛斌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赛斌辩称:利息不是我支付的,被害人刘某某没有找过我,陶某某叫我去担保我就去打了个条,他不还,根据法律是违法了。我没有驾驶证,不知道造假行车证的事。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陶赛斌的大伯陶某某(另案,在逃)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豫E5852Z现代牌轿车,陶某某通过杨某某联系到刘某某,于同年5月2日将豫E5852Z现代牌轿车开到刘某某处质押借款,刘某某要求提供行车证并由车主本人签字。2014年5月3日,陶某某让被告人陶赛斌和杨某某一起到刘某某处出具借款手续,陶赛斌用一张伪造成豫E58522、车辆所有权人是自己名字的行车证,出具借条从刘某某处借款40000元。2014年5月12日,陶某某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豫EHD391现代牌轿车,第二日被告人陶赛斌谎称豫EHD391现代牌轿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刘某某,出具借条从刘某某处借款50000元。后刘某某按月息6分以利息名义收回一个月利息5400元,实际被骗84600元,两辆现代牌轿车因超出租赁期限未予归还而被汽车租赁公司拖回,刘某某向陶赛斌催要借款时已找不到陶赛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陶赛斌的供述与辩解:今年5月3日早上9点多,我大爷陶某某找到我,让我和上官镇上官村东街杨某某去给他签个单。杨某某把我领到上官镇卫生院一住家内,见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俩都说让我打借条,这个男子事后我知道叫刘某某。我打了一借条,内容是“今借肆万元整,以轿车豫E58522抵押,住址河南省滑县上官镇陶家村182号,借款人陶赛斌”。今年5月13日下午5点多,陶某某和杨某某找到我家,让我再打借条向刘某某借钱。我和杨某某来到刘某某家,见到另外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用同样的法儿,我按照行车证上的内容向刘某某打了一个伍万元的借条,内容是“我叫陶赛斌,我有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EHD391,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口镇卫河路中段,现抵押借款伍万元,一个月还清,借款人陶赛斌”。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E5852Z车是陶某某在借钱前一天开去的,想使我的钱呢,我向陶某某要这辆车的行车证,陶某某说在他侄儿陶赛斌手里,等明天拿钱时捎来。第二天借钱时,陶某某没去,是陶赛斌把行车证带去押到我这儿的,当时陶赛斌拿出一张行车证让我看,行车证上确实写的是车辆所有人陶赛斌,我就相信了陶赛斌,借给了陶赛斌40000元。大约过了十天左右,陶赛斌又开过来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车号为豫EHD391,又拿出行车证让我看,行车证上车辆所有人还是写的陶赛斌的名字,于是我同意陶赛斌把车押这,暂借陶赛斌50000元。后来还了我一个月的利息,当初算的利息是6分钱,这两辆车一起各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共计5400元。2014年6月28日下午,我发现我停在滑县上官镇卫生院家属院里的那辆豫E58522车不见了,我随即给陶赛斌打电话说车被盗了,陶赛斌说是自己人开走、找你找不着打电话不通就把车开走了、钱马上到位还你,等到2014年7月13日前一天,我给陶赛斌父子俩打电话还接,说马上钱到位随即给了,可最近十来天再打陶赛斌父子俩的手机电话,再也打不通了,到现在连人影都不见了。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月底,陶某某找我借钱,我说我没有钱,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手里有钱没有,刘某某说有钱,但得有东西抵押,陶某某说“中”。5月3日,陶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昨天把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开到刘某某家里了,又打电话让我和他侄儿陶赛斌一起去拿钱。后来我去了陶某某家,和陶赛斌一起到刘某某家了,刘某某问车行驶证带了没有,陶赛斌说带来了,陶赛斌从右裤口袋里掏出一本行驶证递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拿着行车证来到车前对了对,看到车牌照与行驶证一致,就让陶赛斌照着行驶证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后刘某某从里屋拿出沓人民币装到一个小塑料袋里递给陶赛斌手里。2014年5月13日下午,刘某某打电话说陶赛斌又开过来一辆车,又要借钱了,你过来吧,我开车过去了,来到刘某某家一看,陶赛斌真的开过来一辆黑色现代车,牌照为豫EHD391,陶赛斌把车押给刘某某拿钱走了,这辆车的行驶证只是让刘某某看了看,没有押给刘某某,上一回那辆豫E58522的行驶证一直都押在刘某某手里。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黑色现代轿车豫E5852Z是我的车,今年4月份的一天租给陶某某了,说是一个月的时间,后来超时间一个星期了,发现该车停在上官镇卫生院,我就把车拖回来了。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官镇陶家一个叫陶某某的在2014年5月12日到我公司交了1500元保证金,租用一个月,将这辆黑色现代轿车豫EHD391租走了,2014年7月18日我们通过GPS卫星定位在滑县职教中心院内发现这辆车,因超期不归还,我公司拖回来了。
6.伪造的豫E58522行车证及复印件。
7.借款条。
8.被告人陶赛斌的户籍信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赛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赛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陶赛斌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8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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