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7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建洲,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建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建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建洲自称是滑县原县委书记郜某某的三兄弟。 1、2012年4月份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郜建洲。郜建洲以能通过关系为孙某某揽到滑县化肥厂防腐工程并需要给领导送礼及个人开销等活动经费的幌子,分两次从孙某某处拿走人民币共计11万元,通过刘某某从孙某某处拿走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12日,郜建洲带孙某某到化肥厂缴纳5万元的反商业贿赂保证金,之后孙某某同郜建洲失去联系。被害人孙某某得知该防腐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后,到化肥厂了解情况并于2013年3月19日退回保证金5万元。 2、2012年12月份,通过滑县规划局的郑某某介绍,被害人王某某与郜建洲相识。被告人郜建洲以能通过关系为王某某的妻弟都新社解决滑县人民医院的工作编制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分4次共从王某某处拿走人民币9万元,后未果。案发前被告人郜建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万元。 3、汤阴县古贤乡李庄村民李某某是汤阴县宾朋饭店一服务员。2013年8月底,郜建洲在该饭店吃饭时,称其在汤阴计生办工作,哥哥在安阳市委工作,能通过关系帮助介绍学生进入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就读。李某某得知后便让郜建洲帮助将其姑姑李某甲的儿子介绍到该小学就读,郜建洲以需要花钱为由,分两次共从被害人李俊华处拿走现金5600元,后无果。 4、被害人孙某甲是汤阴县宾朋饭店一服务员,因郜建洲常来吃饭而相识。2013年8月24日至9月份,郜建洲以能帮孙某甲的儿子介绍至汤阴县实验中学“爆破班”且需要借读费、请客吃饭的幌子,分三次共从孙某甲处拿走现金3500元,后无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建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郜建洲辩称,其从孙某某等人手中拿钱都有欠条,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而不是刑事案件,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且犯罪数额不正确,没有从刘某某手中拿3000元,拿王某某的实际是80000元,已退还10000元,孙某甲的3500元已经退还2000元,其余1500元不再追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郜建洲自称系滑县原县委书记郜某某的三兄弟。 1、2012年4月份,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被告人郜建洲,郜建洲以能通过关系为孙揽到滑县化肥厂防腐工程为由,以需要给领导送礼及自己开销为幌子,分两次从孙某某处拿走人民币11万元。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郜建洲带被害人孙某某到化肥厂缴纳了5万元的反商业贿赂保证金(不在孙某某给郜建洲的11万元之内),之后孙某某同郜建洲失去了联系。被害人孙某某得知防腐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后,到化肥厂了解情况并于2013年3月19日从化肥厂要回保证金5万元。 2、2012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滑县规划局郑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郜建洲,郜建洲以能通过关系为王某某妻弟都新社解决滑县人民医院的工作编制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分4次共从王某某处拿走人民币9万元,后也未为被害人妻弟解决工作,案发前被告人郜建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 3、汤阴县古贤乡李庄村民李某某是汤阴县宾朋饭店一服务员。2013年8月底,郜建洲在该饭店吃饭时,称其在汤阴计生办工作,哥哥在安阳市委工作,且能通过关系帮助介绍学生进入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就读。李某某得知后便让郜建洲帮助其将姑姑李某甲的儿子介绍到该小学就读。郜建洲以需要花钱为由,分两次共从被害人李俊华处拿走现金5600元,后无果。 4、被害人孙某甲是汤阴县宾朋饭店一服务员,因郜建洲常来吃饭而相识。2013年8月24日至9月份,郜建洲以能帮孙某甲的儿子介绍至汤阴县实验中学“爆破班”且需要借读费、请客吃饭的幌子,分三次共从孙某甲处拿走现金3500元,后无果。 以上被告人郜建洲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等四人人民币199100元,赃款被被告人郜建洲全部挥霍,未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郜建洲因强奸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郜建洲的供述: (1)一两年前,我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孙某某,当时他想承揽滑县化肥厂的防腐工程,我说承揽这个工程需要钱活动,我收了孙某某11万元的活动经费,后来这个防腐工程没有弄成,11万也被我花掉了;(2)在2012年的时候,通过郑某某介绍我认识了王某某,他想给他内弟安排工作,让我说说,我说可以试试不过得花钱,总共我拿了王某某9万元钱,后来王某某找我要钱我给了他1万元,这几万块钱我都自己花了;(3)我在汤阴县宾朋酒店吃饭认识了李俊华,2013年七、八月份,李俊华托我把其小孩弄到一实小上学,给了我5600元钱,我也没有给人家办成;(4)我在宾朋酒店吃饭认识了孙某甲也是让我给他孩子办上学的事,他给了我三、四千块钱,事没有办成,后来我退给被告人2000元,我是退的3500元里的2000元,当时也没有其他人在场。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我2012年2月份认识了刘某某,他自称姑父是郜某某,又给我介绍了自称是郜某某三兄弟的郜建洲,他两个都说能帮我揽到化肥厂防腐工程。2012年5月份郜建洲给我要100000元,说是送给上级领导的,我给了他90000元,在给这90000元之前还给了他20000元现金,后来郜建洲领着我伙计张某某到化肥厂缴纳了50000元反商业贿赂保证金,之后,就等着进化肥厂施工了,停几天我到化肥厂看看,已经有施工队在干活了,我给郜建洲打电话,他说停几天就能进厂干活,后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了,直到现在也没有进化肥厂干活,我所缴纳的50000元反商业贿赂保证金中盈化肥厂也退给了我。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我通过我单位的郑某某认识了郜建洲,他说他是郜某某的弟弟,能帮人找工作,当时我内弟都新社大学毕业没有工作,我就对郜建洲说了我内弟的情况,他一口答应把我内弟安排到县医院,但说要花钱,我前后共给了他9万元钱,工作也没有办成,后来退给我一万元。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郜建洲常到我单位玩,我就和他认识了,他说他是县委书记郜某某的弟弟,自称是“郜三”,他说能帮人安排带指标的工作,当时我同事王某某的内弟大学毕业没有工作,就对郜建洲说了,他满口答应,说可以帮王某某内弟安排到“滑县人民医院”但需要活动经费,王某某前后给了他9万元,但是很长时间没有音讯,打手机也一直不接,我和王某某一直找他要钱,2013年10月份他退给我一万元钱我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内弟的工作到现在也没有着落。 5、中盈化肥厂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证言:我在担任中盈化肥厂法定代表人期间防腐工程都是投标定的,没有领导给我打过招呼,我也不认识郜建洲这个人。 6、中盈化肥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证言: 我2012年11月9日任中盈化肥厂董事长至今,防腐工程一直都有,我主政以来就推出了《反商业贿赂》文件和《招投标方法》整个过程县里领导没有打过招呼,郜建洲这个人我也没有什么印象。 7、滑县人民医院院长李某某证言: 我不认识郜建洲,也没有人以郜某某的亲戚的名义找过我帮助解决工作,因为医院进人是由县人事部门公开招考,与我们单位无关。 8、李某某证言: 我在汤阴宾朋酒店上班,郜建洲经常在那里吃饭,我就和他认识了,他说自己在汤阴计生委上班,他哥在安阳市委工作,有关系可以把孩子招到一实小上学,我姑姑李俊华的孩子想去一实小上学,就问他行不行,他说中,但是要5600元钱,600元是请客,我姑李俊华在2013年8月23日下午给了他5000元钱,他还写了收条,停一个星期又给了他600元,但事也没有办成,钱他也没有退,还有孙某甲找郜建洲为他儿子上汤阴实验中学,给了他3500元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 9、被害人孙某甲陈述: 我在汤阴宾朋酒店工作,郜建洲经常在我们饭店吃饭,我就认识他了,听说他有门路能进实验中学“爆破班”,我就找他让他帮忙,他让我拿3500元钱,说2000元给教育局找人跑事用,1200元是借读费,300元请客,2013年8月5日给了他2000元,隔了十几天又给了他1200元,9月3日又给了他300元,但现在事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有李某某帮他姑李某甲儿子找郜建洲上汤阴县一实小也被骗了5600元。 10、安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黄监狱犯罪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郜建洲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200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11、安阳中盈化肥厂有限公司文件。 12、被告人郜建洲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条。 13、被告人郜建洲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建洲以其系原滑县县委书记郜某某兄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能够帮助“承揽工程”、“解决工作”、“解决重点中学、小学上学”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其向被害人出具了欠条,属于民事案件,构不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而已,至今尚未退款,说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采取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的方法,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其辩称没有从刘某某手中拿3000元,被害人孙某某报案称也是被骗11万元没有提到另外被骗3000元的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郜建洲非法占有该3000元,被告人该项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的欠被害人王某某的不是8万元而是7万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郜建洲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是9万元,被害人认可退还1万元,实欠8万元,被告人对此事实也曾经供认不讳,被告人后又翻供称实欠王某某7万元,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辩称退还被害人孙某甲2000元,另1500元不再追要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也不予认可,被告人此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郜建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建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郜建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11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8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俊华损失56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甲损失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选让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张振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