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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林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来到位于道口镇人民路与九道里交叉口西南角的7天连锁酒店大堂,对入住的客人纠缠、辱骂、索要钱财,酒店店长杨某某过来将客人拉开送走,见王某某醉酒,便劝其回家休息。王某某不听劝告,将酒店大堂摆放的玉白菜摆件和四盆花卉摔坏。杨某某见状随让酒店吧台服务员报警,这时王某某又翻进酒店吧台内,向服务员索要钱财,杨某某警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王某某随从吧台内翻出,欲殴打杨某某,被酒店服务员拉开后,王某某将酒店前台的两把椅子摔坏,踢打损坏酒店吧台、冰柜,并将酒店大堂摆放的司母方鼎和马到成功摆件摔坏,同时对酒店服务员进行辱骂。后滑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其带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7天酒店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9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方7天酒店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睢某某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损毁物品价格鉴定、调解书、撤诉书、现场光盘一张及王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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