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秋月,男,1986年10月18日生。 被告仝申英,男,1989年2月19日生。 原告刘秋月诉被告仝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仝申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秋月诉称:被告在其本村经营一家百货商店。2013年12月20日,原告先后给被告送了价值19648元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000元,剩余人民币18648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6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仝申英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秋月开了一招牌名为“秋月粮油”的商店,2013年12月20日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为“秋月粮油”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2014年3月25号付1000元今欠到秋月粮油2013年12月20日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肆拾捌元¥19648元出纳仝申英”,欠条上盖有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印章。被告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于2014年3月25日清偿欠款人民币1000元,剩余人民币18648元未偿还。经到工商部门查询,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秋月提供的证据证明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欠秋月粮油人民币18648元,但滑县万古镇圣英百货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其不具有法定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其开办人承担;被告仝申英虽在出纳的位置签名,但由于是格式收据,没有欠款人签名的位置,应认定欠款人为被告仝申英,原告刘秋月要求被告仝申英清偿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仝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刘秋月货款人民币18648元。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告仝申英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