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国利,男,1977年2月5日生。 被告付民为,男,1986年11月2日生。 原告李国利诉被告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李国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