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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利与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国利,男,1977年2月5日生。 被告付民为,男,1986年11月2日生。 原告李国利诉被告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国利,男,1977年2月5日生。
被告付民为,男,1986年11月2日生。
原告李国利诉被告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李国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