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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山与韩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杨凤山,男,1964年2月3日生。 被告韩惠武,男,63岁。 原告杨凤山诉被告韩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杨凤山,男,1964年2月3日生。
被告韩惠武,男,63岁。
原告杨凤山诉被告韩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凤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