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工业区牛汇北四街7号。 委托代理人孙贤贤,女,1986年8月10日生。 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城关镇大西关二组道城路路南。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退还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芳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郭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