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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旗诉被告王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李付旗,男,1972年10月9日生。 被告王好岭,男,1970年5月15日生。 原告李付旗诉被告王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付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李付旗,男,1972年10月9日生。
被告王好岭,男,1970年5月15日生。
原告李付旗诉被告王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付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2日,被告因生活上的原因,急需用钱,就向原告借钱50000元,并有被告本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承诺上述借款不久就归还原告,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仅还了4000元。下余46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付原告借款46000元,2、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王好岭的基本信息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原告李付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付旗对被告王好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节恒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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