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梅臣,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明,男。 再审申请人孙梅臣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梅臣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梅臣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梅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