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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梅臣与李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梅臣,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明,男。 再审申请人孙梅臣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梅臣,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明,男。
再审申请人孙梅臣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梅臣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梅臣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梅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