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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惠、李建锁、赵相云与刘水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李琳惠,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建锁,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赵相云,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水伏,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现羁押于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李琳惠,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建锁,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赵相云,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水伏,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李琳惠、李建锁、赵相云申请执行刘水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水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琳惠、李建锁、赵相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水伏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2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琳惠、李建锁、赵相云发放司法救助款3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