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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金善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
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成,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善修,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国平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鹤壁分公司)、金善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陈国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卫、常春生,被上诉人联通鹤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成、马磊,被上诉人金善修的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张长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郝占峰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东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