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献庆与金贞玉、董玉凤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献庆,男,1974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胡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献庆,男,1974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贞玉,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董玉凤,女,1976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李献庆与被上诉人金贞玉、原审被告董玉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李献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献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献庆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献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李献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