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献庆,男,1974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贞玉,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董玉凤,女,1976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李献庆与被上诉人金贞玉、原审被告董玉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李献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献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献庆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献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李献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