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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黄守坤、郭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守坤,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江,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省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三号楼第一层、第三层、第十一层1号。
代表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80号。
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6层。
代表人万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文,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守坤、郭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安阳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守坤于2014年6月9日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选,被上诉人黄守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被上诉人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红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长江、人民财险安阳支公司、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3日,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以其已与黄守坤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