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又名李一X),男,1947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4年6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连录,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连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因其子李二X不务正业(曾因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极为不孝,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两个姐姐、姐夫,2012年秋后的一天傍晚,李XX趁李二X酒后熟睡之际,用菜刀将其杀害,将尸体投入自家鸡场北侧井中掩埋。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XX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本次犯罪属于被逼无奈下犯罪;3、本案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害人从小品行败坏,成年后好逸恶劳,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被害人不但祸害乡邻,而且还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正是被害人的言语刺激,被告人在义愤之下将其杀死,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4、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请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之子李二X不务正业,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二X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2012年秋后一天傍晚,李XX趁李二X酒后熟睡之际,用菜刀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投入自家鸡场北侧井中掩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李二X生前天天喝酒,喝过酒回到家都打李XX夫妇,打时从不手软,都是往死里打,边打边骂,还让李XX给其叫爹。在李XX杀死李二X的两三天前的一天傍晚,李XX在XX卫生院住院输液,妻子孙XX在陪护。李二X喝酒来到医院,一脚将病房的门蹬开,进去就骂,接着上去用拳头朝孙XX身上就打,然后又拽住李XX的衣领从病床上拽到地上,把衣领都拽下来了。李二X拽住李XX上衣用巴掌扇耳光,用脚跺头。XX卫生院的医生到场了,孙XX趁机挣脱往外跑,李二X在浚大线公路上追上孙XX,用手拽住她的头发,将她的头朝石子路上磕,后来有人说医生报警了,李二X就跑了。在这个事之前的一天,李二X酒后在鸡场还恶狠狠的对李XX夫妇说,先把李XX夫妇杀死,等李XX女儿和女婿来之后,把他们统统杀死。之前李二X都多次说过此类的话,李XX当时心里就怕李二X杀了女儿女婿,加上他又在XX卫生院打李XX夫妇,李XX才下定决心要杀死李二X。除此之外,李二X坏事干尽,强奸本村一个女孩,偷人家摩托,被判过刑,出狱后一点不改,喝酒打架找事,经常还把“小姐”带到鸡场他住的屋里玩,李XX夫妇也不敢吭声。李XX被逼得实在没法,才下狠心杀了他。杀李二X是在2012年秋后的一天傍晚,在从南查的第二间屋内李二X睡的床上将他杀害的。李二X喝酒喝多了睡熟后,李二X头朝西脸朝北睡着了,李XX拿起菜刀朝李二X头部砍了起来。砍了几刀记不清了,李XX砍过李二X后从屋里跑了出来,在院内停了十来分钟进屋一看,李二X一动不动,喊他两声也不吭,一摸他的鼻子没气了。李XX想把李二X的尸体投到井里,就把院内电动三轮车推到那间屋门口,将车闸刹死,用床上的被子裹住李二X的尸体,拉住尸体的腿,装上电动三轮车车斗。李XX骑着电动三轮车到自家鸡场北边的井边,往井里塞李二X的尸体塞不进去,就用一块塑料布将被子换掉,用绳子缠住塑料布裹紧李二X的尸体,将他的尸体投进了井里。当时井边有砖头石块,被子,还有一个带孔的石头,反正周边乱七八糟的东西都赶紧往井里填。 (2)证人“321”的证言。证明证人“321”向浚县公安局反映一个叫李二X的人被他父亲杀害后埋到井里,2013年年底的一天,“321”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听其中一个朋友说浚县XX乡XX村一个叫李二X的男孩被他父亲打死后埋到一个养鸡场院内的井里,后向公安机关反应的情况。 (3)证人王XX(李XX的女婿)的证言。证明王XX的丈哥李二X在家经常打王XX的岳父李XX和岳母,王XX带着着他们俩看过病。2012年年底其丈姐李三X的女儿出嫁,李二X还没有到场。2013年春季,王XX在李XX家问李二X往哪里去了,李XX说李二X外出打工。李二X在家经常打他父母,李二X都不出去打工,基本上都在家,忽然李二X就不见了,王XX怀疑李二X出事,并且李XX家有口机井,以前还吃水用,现在已经填平,王XX怀疑是李XX把李二X填到井里埋了,但是不敢问李XX,也不知道是谁杀了李二X。 (4)证人李三X(李XX之长女,被害人李二X之姐)的证言。证明李三X听婆婆张XX说,李三X的父亲把李二X杀了并埋到井里。之前问过父亲,咋不见李二X,李XX一直哭,说李二X出去打工了,三两年回不来,出国了,跟着黑社会的人走了。李二X不是什么好人,坐过好几次牢,还经常打李三X的父母。李二X坐过好几次牢,李三X平时不在家,什么时间回家了,街坊邻居都对其说,李二X经常打父母,好几次还听邻居说李二X拽着母亲的头发往地上磕,还打父亲,有一次用胳膊勒住父亲的脖子,差点把父亲勒死。有一次,听邻居说,如果不是XX乡卫生院的医生制止,李二X就把父母打死了;还有一次李二X喝醉了,李二X让母亲给他做饭,母亲做饭慢了,李二X拽着母亲的腿,把母亲从屋子里面拖拽到屋子外面,这些情况,街坊邻居都清楚。 (5)证人李四X(李XX之次女,被害人李二X之妹)的证言,证明李四X听说李二X在井中被挖了出来,后父亲李XX被关进监狱。李二X平时啥活也不干,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好打其父母,每次打父母都是往死里打,打的都不轻,村中的人都知道李二X的秉性,他不孝敬父母,父母年龄大了,对他没有啥法。李四X逢年过节去,其父亲李XX只说李二X在外干活的。他不回家正好,父母不受罪,不挨打。 (6)证人何XX(李XX的女婿)的证言,证明李二X不是老实人,他以前因为强奸幼女罪被判过刑,被判了几年,他从监狱出来后,就不好好干活,好吃懒做,平时和父母好制气,喝酒后打他父母。何XX最后见李二X是2012年春天,2012年春天后何XX到山东打工,之后一直未见过他。其岳父李XX,岳母,还有内弟李二X,平时在村中鸡场内住着,这个鸡场现在不养鸡,鸡场里有四间东屋,他三口人就在这四间东屋中住着的。 (7)徐XX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与王XX在开发区喝酒时,听王XX说他岳父可能把李二X打死埋到鸡场的井里了。 (8)证人孙XX(李XX之妻,被害人李二X之母)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李XX是怎样将李二X夯死的,后来一直没见李二X回家,一直问丈夫李XX,李XX才说他把李二X弄死后埋在井里了。李二X太不像话了,逼得其老两口没法活,李XX才下狠心弄死他。李二X平时无恶不作,他曾强奸本村一个小妮被判刑坐过几年牢,后来他又偷人家的摩托被判刑。但他根本不改,天天好吃懒做,逼老两口给他钱花,一时拿不出钱,他就对老两口破口大骂,动手就打,叫他爸给他叫爹,他打起夫妻俩来都是往死里打。李二X天天喝酒天天醉,吓得夫妻俩多次住到鸡棚里或野地里,不敢回家住。李二X有一次给他爸要钱,他爸手里没钱,李二X拿住“灭老鼠药”非逼着他爸喝,非药死他爸,被孙XX强拦住。还有一次他拧开煤气灶放煤气非要毒死孙XX两口,老两口强挣脱开跑出屋去。他还多次扬言把孙XX两口弄死,再把其两个女儿弄死。在李二X死的前一天上午,李二X非要把孙XX夫妇锁屋饿死,孙XX趁机跑脱,他把李XX锁屋了,孙XX跑到XX派出所叫警察,警察去吵李二X,让他把锁打开。李XX当时犯病了,到XX卫生院住院。李二X知道在XX卫生院后,找到卫生院将病房的门一脚踹开,二话不说,上去就用拳头朝孙XX上身杵了几拳。李XX上前边拉他边喊救人。李二X上去拽住李XX的衣领将他摔倒在地,朝李XX头上跺了几脚。一个护士过来劝李二X劝不住。李二X又拽住孙XX的衣服往家拉,出医院门口后孙XX挣脱往东跑,李二X追上后,脱下他的皮鞋朝孙XX头上摔,孙XX当时晕倒在浚大线公路上,李二X又拽住其的头发将朝石子路上磕,把脸磕得黑烂红青。后来一个医生报案了,派出所的人去了,李二X已经跑了。 (9)证人张一X(浚县XX卫生院医生)的证言,证明李XX住院期间,李XX的儿子曾到卫生院来打骂过李XX两口,当天的晚上,其听到医院里有人喊叫,出门一看,原来是李XX的儿子正在卫生院的门口,拽住他娘即李XX的妻子打,他将他娘弄翻倒地,用脚朝他娘的身上头部乱跺。他娘疼得一直喊叫不停,但李XX的儿子根本都不理,继续打他娘,拉住他娘往卫生院门口浚大线公路上走。 (10)刘XX(浚县XX卫生院职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秋后,李XX在浚县XX乡卫生院住院期间,李XX的儿子到医院来打骂过李XX夫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晚上,李XX的儿子闯进病房将他娘拽出来,边打边骂,他娘疼得喊个不停。在卫生院门口将他娘弄倒在地,朝他娘身上乱跺。然后又拽住他娘的腿,他娘躺在地上,拉住他娘往医院门口浚大线公路上拉。接着拽住他娘的头发将他娘的头朝石子路上磕碰,他娘不停的喊救命啊。有人报了警,XX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但李XX的儿子已经跑了。儿子打他亲娘的确太没良心了,当时在场看的人都是很气愤,但都没人敢管,因为那个孩确实太嚣张了,他连他亲爹娘都敢打。 (11)靳X(浚县XX乡XX村支书)的证言,证明李XX的儿子李二X在本村是个祸害,喝酒打架找事,偷东西,村民对他意见非常大,村民得知他被他父亲李XX杀死后,都同情李XX,都认为李二X该死。李二X关键从监狱出来后不思悔改,变得六亲不认,喝酒后对他爹娘随意打骂,下手狠毒。2012年秋后的一天清早,村干部都在村委会开会,李XX和孙XX两口找到村委会,对干部说两口没法活了,李二X整天喝酒找事,动不动就往死里打,让大队管管。靳X当时告诉他们,村干部只能去找李二X批评他,应该叫他的亲戚和自家的人也出面说说他,两下共同努力解决这个事。当时让李XX、孙XX夫妇先回去,结果他两口吓得不敢回去,非让干部跟他们回去。靳X立即派村治安主任康XX和副支书杨XX去他家给他家处理这个事。后来听杨支书和康主任说李二X不可救药,根本不服从管理,听不进去干部的话。 (12)杨XX(浚县XX乡XX村副支书)的证言,证明李二X坐过两次牢,他强奸过幼女还偷过摩托,但他出狱后一点不改,天天喝酒骂人打人。特别是酒后动不动就找他父母的事,骂他爹他娘,逼他爹给他叫爹。他一没钱,就找他爹娘要,不给,就打他爹娘。他打他爹娘是从不留情,叫他爹娘给他跪下,劈头盖脸地打。杨XX是村干部,又与他们家是亲戚,李XX两口多次找到其去他家处理李二X打他两口的事,李XX老两口只要见李二X喝过酒回家,李二X不睡着,李XX两口不敢进家,怕挨打。李XX两口说过他俩曾多次在地里睡,在鸡场里睡,不敢回屋睡。2012年秋后的一天早上,李XX两口找到村委会,村干部都在村委会开会,李XX两口找到村委会,哭着说没法活了,李二X天天打他老两口,把李XX的妻子孙XX的手指头都折变型了。靳X支书叫他们先回家,开过会干部就去处理这个事。结果李XX两口死活不敢先回家,怕再挨打。于是靳支书派其和治安主任康XX跟他两口回家去。到他家,杨XX和康XX说李二X,李二X说之所以打他爹妈,是因为他爹妈不管他,不给他做饭。总之李二X当时还是不服气,根本听不进去。李XX属于大义灭亲,李二X确实太没人性,打他亲爹亲娘,叫他爹跪地给他叫爹。案破后李XX被抓,村里凡是知道他家的事的人都很同情李XX,都说李二X该杀,李XX是被逼得没一点办法才那样做,合情合理不合法,但应对李XX轻判。为此村委会还出了证明,村民们还自发签名,为李XX求情。 (13)证人康XX(浚县XX乡XX村治安主任)的证言,证明本村老百姓都对李二X恨之入骨,他坐过两次牢,都是祸害的本村的村民。他出狱后,根本没一点改变,小偷小摸不断,打他爹打他娘。村民多次亲眼见他打他爹娘往死里打。所以当村民得知李二X早在两年前被他爹李XX杀害后,都同情李XX。没一个人同情李二X,都纷纷要签名为李XX求情,都说李二X该杀。2012年秋后的一天早上,李XX、孙XX两口找到村委会,说没法儿活了,李二X将他俩往死里打,把孙XX的手指头都折变型了,还让李XX跪地给他叫爹求饶。当时靳X支书派康XX与副支书杨XX去他家找到李二X,批评李二X,但李二X很嚣张,根本不听。后来到一直没再见过李二X,也没听李XX两口再来大队找过。直到案破后,才知道李二X当时没多久就被李XX杀了。 (14)王一X的证言,证明李二X活着时天天喝酒,给李XX两口要钱,一时拿不出钱,李二X就往死里打他爹娘,连打带骂。2012年秋天有一天下着雨,当时是下午两三点时,王一X正在街里喝酒,李XX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去,李二X都快把孙XX打死了。王一X赶紧去。当时在李XX鸡场南边往西的斜路上,天一边下雨,李二X正揪着他妈孙XX的头发,用巴掌扇孙XX的脸,用脚朝孙XX身上蹬,孙XX跪在地上,浑身是泥。李XX战战兢兢地在一边站着,不敢上前拉架,他刚被李二X打过,当时身上浑身也是泥。王一X见状上去蹬了李二X两脚,李二X随时钻进玉米地跑了。他个子低又非常瘦,他当时倒没敢还手。李二X该死,他死了,等于除掉一祸害。他连他亲爹亲娘都敢骂都敢打。村民都认为李XX是被李二X逼得没一点办法了,才杀了他,希望对李XX从轻判决。 (15)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李二X生前好吃懒做,好喝酒,经常打他爹娘。他娘那么大岁数,还到山东省打工挣钱,挣的钱都让李二X强行要走喝酒找小姐。郭XX曾经到他家劝过李二X,让他一起外出打工挣钱,李二X怕受罪不去。他把他爹娘打得多次不敢回家睡,都是睡野地里,鸡棚里,还有闺女家。李XX、孙XX老两口还到郭XX家睡过一晚上。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李XX两口到我家,李XX说,昨天李二X打了两口一顿,昨晚冒雨在玉米地里待了一晚上,今天晚上怕回去再挨李二X打。郭XX立即答应了。李XX当时还跟其说,要不他两口搬到郭XX家住,郭XX要外出打工,李二X要是找到将李XX老两口打伤或打死,怕担责任,就拒绝了李XX。李XX也表示理解。当时瞧李XX两口真是太可怜,有家不敢回,亲生儿子对他们毒打臭骂。李二X太没人性了,不干一点人事,死了活该,倒是李XX可怜入狱。希望政府对李XX从轻处理,李XX的确是被李二X逼到死角,没法再忍才杀了他。 (16)物证照片:菜刀、电动三轮车、塑料布、绳索、带编制袋的石块,证明经李XX辨认,李XX杀害李二X时所用的菜刀,移动尸体时所用的电动三轮车,包裹尸体时所用的塑料布,将尸体时投井时所用的绳索和石块。 (17)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检验意见为,李二X系被他人用砍切器致颅脑及颈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被抛尸入井掩埋。 (18)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检验意见为,所送李二X肝组织和胃组织中均未检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氧乐果;均未检出安眠药、利眠宁;均未检出杀鼠药毒鼠强。 (19)鹤壁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李XX、孙XX是无名尸体生物父亲、母亲的可能性为99.99%。2、送检的李XX家屋内墙壁上可疑斑迹(即4-2号检材、4-4号检材),是无名尸体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出生于1947年1月30日,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1)浚县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浚县公安局对作案工具扣押、处理的情况。 (2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没有前科。 (2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XX2014年6月24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24)XX卫生院住院病案首页,证明被告人李XX2012年10月19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因脑梗塞和肺部感染在XX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2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李二X因犯奸淫幼女罪和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11月30日和2011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6)浚县XX乡XX村联名信,证明浚县XX乡XX村117名村民联名为被告人李XX请愿,被害人李二X因犯强奸和盗窃被判决多次,并虐待父母,祸害乡邻,李XX将李二X杀害合情合理不合法,请求对李XX从宽处理。 (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证明侦查人员勘验检查案发现场、投尸现场,提取相关物证(包括裹尸用的塑料布、绳索,将尸体投井用的带编制袋的石块,作案工具菜刀,及作案现场遗留的可疑斑迹)的情况。 (28)辨认笔录,证明李XX辨认杀害李二X的地点及抛尸的地点及作案后将作案工具菜刀存放的地点。 (29)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提取被告人李XX和其妻子孙XX血样的情况。 (30)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XX所住的院内北墙井内将被害人尸体挖出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剥夺被害人李二X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被害人李二X生前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李XX虽实施杀害其子李二X的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付晨熙 审 判 员 高建明 人民陪审员 秦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阳 |